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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函民字第 67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9 月 22 日
要  旨:
查耕地承租人死亡,非現耕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應仍有民法第一千一百
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即拋棄繼承人應於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
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始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0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