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耕地承租人死亡,非現耕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應仍有民法第一千一百 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即拋棄繼承人應於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 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始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