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不動產登記有絕對效力,故不動泄已登記者,不因占有而取得 (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 。本件土地據卷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裁,既 於民國參拾伍年間登記為溫泰坤所有,即難指定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故 本件黃丁郎請求依民法第七六九條登記為所有人。依法自不得准許。次查 溫泰坤於民國參拾陸年間死亡,其所遺土地由繼承人之一在未辦理繼承登 記前出賣與黃丁郎,如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並於完成繼承登記後,以之移轉 登記於受讓其權利之黃丁郎,自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五十一台上字第一 三三號判例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