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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2:3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函民字第 60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08 月 27 日
要  旨:
查不動產登記有絕對效力,故不動泄已登記者,不因占有而取得 (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 。本件土地據卷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裁,既
於民國參拾伍年間登記為溫泰坤所有,即難指定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故
本件黃丁郎請求依民法第七六九條登記為所有人。依法自不得准許。次查
溫泰坤於民國參拾陸年間死亡,其所遺土地由繼承人之一在未辦理繼承登
記前出賣與黃丁郎,如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並於完成繼承登記後,以之移轉
登記於受讓其權利之黃丁郎,自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五十一台上字第一
三三號判例參照)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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