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本件土地登記聲請人所提三十八年請求移專登記確定判決書,雖其消滅
時效已完成,惟據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四二四號解釋:「請求權之消
滅時效完成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僅認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
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故本件聲請土地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
絕移轉登記之抗辯者,地政機關似應准予辦理。
全文內容:查本件土地登記聲請人所提三十八年請求移轉登記確定判決書,雖其消滅
時效已完成,惟據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四二四號解釋:「請求權之消
滅時效完成後,民法第一四四條第一項僅認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故本件聲請土地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
轉登記之抗辯者,地政機關似應准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