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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8:0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函民字第 36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查本件土地登記聲請人所提三十八年請求移專登記確定判決書,雖其消滅
時效已完成,惟據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四二四號解釋:「請求權之消
滅時效完成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僅認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
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故本件聲請土地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
絕移轉登記之抗辯者,地政機關似應准予辦理。
全文內容:查本件土地登記聲請人所提三十八年請求移轉登記確定判決書,雖其消滅
          時效已完成,惟據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四二四號解釋:「請求權之消
          滅時效完成後,民法第一四四條第一項僅認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故本件聲請土地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
          轉登記之抗辯者,地政機關似應准予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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