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4:48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函民字第 3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死亡事實之證明人,似以在事實上有識別能力之在場人確能證明其死亡者
即可,至其年齡是否已屆成年,似可不問
全文內容:查依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未滿十六歲之人為證人時,雖不
          得令其具結,然並非對於其證言之採用,有所限制。本件死亡事實之證明
          人,似以在事實上有識別能力之在場人確能證明其死亡者即可,至其年齡
          是否已屆成年,似可不問。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84年6月) 第 70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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