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事實之證明人,似以在事實上有識別能力之在場人確能證明其死亡者 即可,至其年齡是否已屆成年,似可不問
全文內容:查依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未滿十六歲之人為證人時,雖不 得令其具結,然並非對於其證言之採用,有所限制。本件死亡事實之證明 人,似以在事實上有識別能力之在場人確能證明其死亡者即可,至其年齡 是否已屆成年,似可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