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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5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令刑(四)字第 95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查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刑法第四十二
條第四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刑法第四十六條固定有明文。惟本案所謂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係指因本案所受羈押日數而言,亦經最高法院二
十九年聲字第三十號著有判刑。而裁判上一罪 (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
合犯) 之各個行為經分別起訴者,其中一罪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自亦
得折抵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罪刑期。是本件受刑人某甲因詐欺罪嫌
被羈押九十四日,僅能折抵與該詐欺罪有牽連犯關係之違反票據法宣告之
刑期,至於與詐欺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罪所定刑期或罰金額數,自無
折抵之餘地。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6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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