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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2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令刑(四)字第 46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6 月 25 日
要  旨:
查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處分者,如不能收效,得隨時撤銷,仍執行原處
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及刑法第九十二條定有明
文。本件受保護管束許某前犯竊盜罪,經判處免刑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
教育,以保護管束代之,執行保護管束期中,又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確定,如認其保護管束之執行不能收效時,依前揭法條規定,自可
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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