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據呈受刑人某甲前因偽造貨幣案,經屏東地院及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羈押共六個月又十二日,既與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 察官受理執行之偽造貨幣案有連續犯關係,為審判上之同一案件,即屬因 同案而受羈押,自應准予扣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