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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令刑(四)字第 30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4 月 27 日
要  旨:
查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據呈受刑人某甲前因偽造貨幣案,經屏東地院及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羈押共六個月又十二日,既與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
察官受理執行之偽造貨幣案有連續犯關係,為審判上之同一案件,即屬因
同案而受羈押,自應准予扣抵刑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