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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令刑(四)字第 21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3 月 26 日
要  旨:
查強制工作為保安處分之乙種,具有矯治及教育之意義,故其執行如無繼
續或有延長之必要,依法得免除其執行或延長之,至受強制工作處分之人
犯在管訓期間因另案經司法機關借提而拘押於看求所者,性質與一般羈押
無殊,與強制工作之為保安處分者則大異其趣。本部前就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處五十一年六月份司法座談會提案審核結果,認為「在感化教育場所執
行中脫逃,被憲警緝獲,案移法院偵查,人犯已送感化教育場所,偵審中
借提羈押期間,應准折抵脫逃罪刑期,不能計入感化教育期間」,即基於
上項理由。本件為被告利益設想,處理上自應從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