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被告雖非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但其所犯各罪所科處之徒刑,合併刑 期如已超過二十年者,仍應受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限制, (參見原呈 所引司法院院字第六二六號解釋)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