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阻撓工人籌組工會之廠場業主,可否依照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及第三 百零五條予以懲處乙節,查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係以:「以強暴脅迫使人行 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構成要件,第三百零五條則以:「以加 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構成 要件。阻撓工人籌組工會之行為,能否依上開法條懲處,應視其具體事實 是否與上開條文之構成要件相符,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