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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函刑(四)字第 43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6 月 09 日
要  旨:
查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業務係屬公營事業,其職員屬刑法上之公
務員,其在火車上執行車票之行為,屬於依法從事公務之行為,毫無疑義
,故前經本部於五十七年十二月六日以台五七令刑 (一) 字第七八二二號
令示台灣高等法院,以強暴脅迫妨害查票行為者,構成刑法上之妨害公務
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