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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函刑(二)字第 61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台灣省立高雄少年輔育院學生黃某自動考進陸軍軍醫候官班後,對於
被判處之感化教育應否再予執行乙案,查行政院五七、十一、十三台法字
第八九七一號令,僅於志願入營之人於入營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者始適
用之,志願入營服役有一定之服役期限與職業軍人有別,本件受處分人黃
某,依來函所示,係現役之職業軍官,似無前開院令之適用,惟依刑法第
九十九條規定,所宣告之感化教育,如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
,非得法院之許可,不得再行執行,該黃某現已二十五歲,且又為一職業
軍官,依保安處分之理論亦不宜再為執行,如在執行上確有困難,似可依
上開刑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