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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6:4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函民決字第 3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本件營地陸軍總部前於收購時,即曾與原業主吳德成協議:「所收購之土
地如軍方不需用,辦理標售時,業主有優先承購之權利」。此項協議如屬
雙方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自應受其拘束,茲陸軍總部標售該營地時,原
業主似有優先承購之權。
全文內容:本件營地陸軍總部前於收購時,既曾與原業主吳○○協議:「所收購之土
          地如軍方不需用,辦理標售時,業主有優先承購之權利」。此項協議如屬
          雙方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自應受其拘束,茲陸軍總部標售該營地時,原
          業主似有優先承購之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5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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