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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函民字第 39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5 月 19 日
要  旨:
查數人共有一筆或多筆土地,經共有人協議分割或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各取
得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似均屬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謂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並非土地之交換。至於法院判決書所附實測圖記載
之土地標示,雖應認係命為分配之依據,但分割後之土地,究應如何編號
,當屬地政機關之職權,似可不必法院判決附實測圖所為標示之拘束。
全文內容:查數人共有一筆或多筆土地,經共有協議分割或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各取得
          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似均屬民法第八二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謂以原物分
          配於各共有人,並非土地之交換。至於法院判決書所附實測圖記載之土地
          標示,雖應認係命為分配之依據,但分割後之土地,究應如何編號,當屬
          地政機關之職權,似可不受法院判決附實測圖所為標示之拘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5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