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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令刑(二)字第 77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僅得與有期徒刑、拘役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折抵,同法第四十六條定有明文,強制工作為保安處
分之一種,與刑罰之性質及功用迴異,自不能與羈押日數折抵。至本部五
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台 54.函刑 (二) 字第七四五四號令所謂「收容」,
乃指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指揮送執行時,待送執行機關前之收容日數而言
,本件如有上述收容情形自可折抵,否則即不能相提並論。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6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