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依法科處徒刑並同時諭知強制工作者 ,其行刑權時效應如何起算一節,本部為避免對此一問題在解釋上發生紛 歧,已呈請行政院轉請立法院修正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增列 第二項為「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期間,自前項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 算」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