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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6.28 13:1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令刑(二)字第 21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劉某竊盜一案所處有期徒刑一年,因行刑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固不
得再行執行其刑,至所宣告之強制工作部份,應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
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後段之規定,適用刑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關於劉某竊盜一案所處有期徒刑一年,因行刑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固不
          得再行執行其刑,至所宣告之強制工作部份,應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
          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後段之規定,適用刑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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