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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令刑(二)字第 18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3 月 13 日
要  旨:
查受處分人周某因竊盜被判決免刑令入感化教育場所施以感化教育。於確
定後考入陸軍第一士官學校致解送執行發生困難乙案,既經該士官學校函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說明受處分人考進該校後一切表現均佳,已有力求上
進之志,本件在處理上可轉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如認以暫不執行為適
宜,則於經過三年以後,再依刑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查受處分人周某因竊盜被判決免刑令入感化教育場所施以感化教育。於確
          定後考入陸軍第一士官學校致解送執行發生困難乙案,既經該士官學校函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說明受處分人考進該校後一切表現均佳,已有力求上
          進之志,本件在處理上可轉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如認以暫不執行為適
          宜,則於經過三年以後,再依刑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