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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5:2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函刑(二)字第 29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05 月 04 日
要  旨:
查桃園輔育院受感化教育處分人陳某一名,因再犯煙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二年六個月,執行完畢後,雖年齡將屆二十六歲,惟依現行法各有關規定
仍應提回桃園輔育院繼續執行感化教育。
全文內容:查桃園輔育院受感化教育處分人陳某一名,因再犯煙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二年六個月,執行完畢後,雖年齡將屆二十六歲,惟依現行法各有關規定
          仍應提回桃園輔育院繼續執行感化教育。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9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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