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民法第八百零七條規定:「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
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又
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謂:「崗警值勤查獲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
機關為拾得人,如六個月內無人認領,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
國庫」。準此而言,凡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拾得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機
關為拾得人,如經公告六個月無人認領時,警署或自治機關,即應將其物
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為拾得人之機關,由其解繳國庫。本件遺失物由
公路局員工於執行職務之際拾獲,交存於警察分局,經依法公告招領逾期
無人認領,揆之前開法條及解釋例,其拍賣所得價金,似應由原拾得機關
解繳國庫。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八百零七條規定:「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
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又
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謂:「崗警值勤查獲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
機關為拾得人,如公告六個月後,無人認領,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
金歸入國庫」。準此而言,凡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拾得之遺失物應認其
所屬機關為拾得人,如經公告六個月無人認領時,警署或自治機關,即應
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為拾得人之機關,由其解繳國庫。本件遺
失物由公路局員工於執行職務之際拾獲,交存於警察分局,經依法公告招
領逾期無人認領,揆之前開法條及解釋例,其拍賣所得價金,似應由原拾
得機關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