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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9:2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函民決字第 18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03 月 19 日
要  旨:
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
代之。星期六下午休息,自可以星期一上午代之,本部曾於五十五年十一
十九日台55令人字第六八九一號令飭各級法院知照有案。稅法上期間之計
算,似亦可參照上開法條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
          代之。星期六下午休息,自可以星期一上午代之,本部曾於五十五年十一
          月十九日台 (55) 令人字第六八九一號令飭各級法院知照有案。稅法上期
          間之計算,似亦可參照上開法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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