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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函民字第 67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查台灣原無隱居之習慣,於日據時期昭和十年四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上告
訴判官及覆審部判官聯合總會決議,援引日本民法有關隱居之規定為條理
,承認隱居在習慣法上之效力,隱居始成為戶主繼承開始之綜因 (參照該
總會決議) 。本件被繼承人張金英隱居既發生於該決議日期以前之昭和六
年二月二十日,尚難認為因其隱居而開始戶主繼承。似應以其死亡日期 (
昭和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定其遺產繼承開始日期。
全文內容:查臺灣原無隱居之習慣,於日據時期昭和十年四月五日臺灣高等法院上告
          訴判官及覆審部判官聯合總會決議,援引日本民法有關隱居之規定為條理
          ,承認隱居在習慣法上之效力,隱居始成為戶主繼承開始之綜因 (參照該
          總會決議) 。本件被繼承人張○英隱居既發生於該決議日期以前之昭和六
          年二月二十日,尚難認為因其隱居而開始戶主繼承。似應以其死亡日期 (
          昭和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定其遺產繼承開始日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