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令刑(二)字第 74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11 月 20 日
要  旨:
關於受矯正處分人在矯正處分期間內,因案提審羈押看守所,其所受羈押
日期,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並為被告之權益設想,應予折抵之,該處原
擬意見,尚無不合。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一  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五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五七) 檢辰
    執甲字第五八九八號呈稱:「 (一) 本處五十七年執字第一二○二號
    林某貪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業已發監執行中。 (二) 茲據該受刑
    人具狀聲稱略謂:『受刑人係以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第六條
    規定移送職訓總隊矯正,與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執
    行強制工作迴異,提往看守所羈押日期,懇祈准予依法折抵刑期以示
    公允。』等情, (三) 前項受矯正處分人借提羈押看守期間,應否准
    予折抵刑期恭祈鑒核示遵。」
二  查在矯正處分期內,因案提審而羈押看守所,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並為被告之利益設想,似可予以折抵刑期,是否有當謹據情呈請
    鑒核示遵。
全文內容:關於受矯正處分人在矯正處分期間內,因案提審羈押看守所,其所受羈押
          日期,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並為被告之權益設想,應予折抵之,該處原
          擬意見,尚無不合。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一  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五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五七) 檢辰
              執甲字第五八九八號呈稱:「 (一) 本處五十七年執字第一二○二號
              林某貪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業已發監執行中。 (二) 茲據該受刑
              人具狀聲稱略謂:『受刑人係以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第六條
              規定移送職訓總隊矯正,與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執
              行強制工作迴異,提往看守所羈押日期,懇祈准予依法折抵刑期以示
              公允。』等情, (三) 前項受矯正處分人借提羈押看守期間,應否准
              予折抵刑期恭祈鑒核示遵。」
          二  查在矯正處分期內,因案提審而羈押看守所,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並為被告之利益設想,似可予以折抵刑期,是否有當謹據情呈請
              鑒核示遵。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6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