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受矯正處分人在矯正處分期間內,因案提審羈押看守所,其所受羈押
日期,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並為被告之權益設想,應予折抵之,該處原
擬意見,尚無不合。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一 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五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五七) 檢辰
執甲字第五八九八號呈稱:「 (一) 本處五十七年執字第一二○二號
林某貪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業已發監執行中。 (二) 茲據該受刑
人具狀聲稱略謂:『受刑人係以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第六條
規定移送職訓總隊矯正,與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執
行強制工作迴異,提往看守所羈押日期,懇祈准予依法折抵刑期以示
公允。』等情, (三) 前項受矯正處分人借提羈押看守期間,應否准
予折抵刑期恭祈鑒核示遵。」
二 查在矯正處分期內,因案提審而羈押看守所,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並為被告之利益設想,似可予以折抵刑期,是否有當謹據情呈請
鑒核示遵。
全文內容:關於受矯正處分人在矯正處分期間內,因案提審羈押看守所,其所受羈押
日期,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並為被告之權益設想,應予折抵之,該處原
擬意見,尚無不合。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一 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五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五七) 檢辰
執甲字第五八九八號呈稱:「 (一) 本處五十七年執字第一二○二號
林某貪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業已發監執行中。 (二) 茲據該受刑
人具狀聲稱略謂:『受刑人係以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第六條
規定移送職訓總隊矯正,與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執
行強制工作迴異,提往看守所羈押日期,懇祈准予依法折抵刑期以示
公允。』等情, (三) 前項受矯正處分人借提羈押看守期間,應否准
予折抵刑期恭祈鑒核示遵。」
二 查在矯正處分期內,因案提審而羈押看守所,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並為被告之利益設想,似可予以折抵刑期,是否有當謹據情呈請
鑒核示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