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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令刑(二)字第 6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10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罰金易服勞役 (如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時) 之執行期
間折算方式,應以日數計算執行一百八十日為準。
全文內容:關於罰金易服勞役 (如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時) 之執行期
          間折算方式,應以日數計算執行一百八十日為準。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