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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令刑(二)字第 09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02 月 12 日
要  旨:
查依兵役法有關規定,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之役男並不得辦理停役,對陳
某所處感化教育,俟其退伍後已逾三年,如認有執行之必要,可由該管檢
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後執行之。
全文內容:查依兵役法有關規定,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之役男並不得辦理停役,對陳
          某所處感化教育,俟其退伍後已逾三年,如認有執行之必要,可由該管檢
          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後執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