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同時受緩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褫奪公權應從何時起算之問題,應視緩
刑期間,緩刑之宣告是否被撤銷而定。如緩刑屆滿前,緩刑之宣告未被撤
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亦即與自始未宣告者同
,則同時宣告之褫奪公權因其為從刑,故亦不復存在,此際不發生褫奪公
權,應從何時起算之問題,惟如緩刑期間緩刑之宣告被撤銷,依法應執行
所宣告之刑,此際褫奪公權期間之起算,應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
之規定辦理,即均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不發生所謂應以「緩
刑期滿之日起算之問題」。
全文內容:查同時受緩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褫奪公權應從何時起算之問題,應視緩
刑期間,緩刑之宣告是否被撤銷而定。如緩刑屆滿前,緩刑之宣告未被撤
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亦即與自始未宣告者同
,則同時宣告之褫奪公權因其為從刑,故亦不復存在,此際不發生褫奪公
權,應從何時起算之問題,惟如緩刑期間緩刑之宣告被撤銷,依法應執行
所宣告之刑,此際褫奪公權期間之起算,應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
之規定辦理,即均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不發生所謂應以「緩
刑期滿之日起算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