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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2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令刑(二)字第 56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查同時受緩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褫奪公權應從何時起算之問題,應視緩
刑期間,緩刑之宣告是否被撤銷而定。如緩刑屆滿前,緩刑之宣告未被撤
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亦即與自始未宣告者同
,則同時宣告之褫奪公權因其為從刑,故亦不復存在,此際不發生褫奪公
權,應從何時起算之問題,惟如緩刑期間緩刑之宣告被撤銷,依法應執行
所宣告之刑,此際褫奪公權期間之起算,應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
之規定辦理,即均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不發生所謂應以「緩
刑期滿之日起算之問題」。
全文內容:查同時受緩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褫奪公權應從何時起算之問題,應視緩
          刑期間,緩刑之宣告是否被撤銷而定。如緩刑屆滿前,緩刑之宣告未被撤
          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亦即與自始未宣告者同
          ,則同時宣告之褫奪公權因其為從刑,故亦不復存在,此際不發生褫奪公
          權,應從何時起算之問題,惟如緩刑期間緩刑之宣告被撤銷,依法應執行
          所宣告之刑,此際褫奪公權期間之起算,應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
          之規定辦理,即均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不發生所謂應以「緩
          刑期滿之日起算之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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