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3:4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6)台函刑(二)字第 6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6 年 02 月 02 日
要  旨:
查對於已無存款又未經付款人允許墊借而對之發支票者,應依法從重量刑
,發現其有詐欺之故意者,並應依刑法有關詐欺之規定科處。
全文內容:查對於已無存款又未經付款人允許墊借而對之發支票者,應依法從重量刑
          ,發現其有詐欺之故意者,並應依刑法有關詐欺之規定科處。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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