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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6)台令刑(二)字第 41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6 年 07 月 24 日
要  旨:
該處轉據屏東地檢處原呈所指受刑人張某因軍法機關執行其刑,致該地檢
處未能執行,其行刑權時效,依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并參照最高法
院二十七年抗字第四十九號判例,自應停止進行。
全文內容:該處轉據屏東地檢處原呈所指受刑人張某因軍法機關執行其刑,致該地檢
          處未能執行,其行刑權時效,依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并參照最高法
          院二十七年抗字第四十九號判例,自應停止進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