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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6)台令刑(一)字第 1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6 年 01 月 10 日
要  旨:
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宣告,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其應否再
予執行,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
已修正,現行法條第四百八十一條) 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二一號解釋甚明
。本五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台 55.令刑 (五) 字第三三九八號令,僅釋示不
得未經裁定而逕予移付執行,非可據為准免執行之依據。來呈所稱游某自
因病保外,就醫之日起,經過三年以上未執行其感化教育之處分,其應否
再予執行,依據首開說明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全文內容: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宣告,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其應否再
          予執行,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
          已修正,現行法條第四百八十一條) 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二一號解釋甚明
          。本五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台 55.令刑 (五) 字第三三九八號令,僅釋示不
          得未經裁定而逕予移付執行,非可據為准免執行之依據。來呈所稱游某自
          因病保外,就醫之日起,經過三年以上未執行其感化教育之處分,其應否
          再予執行,依據首開說明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