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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刑(五)字第 32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6 月 07 日
要  旨:
查脫逃三年以上下落不明之學生,依刑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不因久未執
行而免予繼續執行,僅以將來緝獲歸案後,是否繼續執行,應得法院之許
可為條件。故對於是類學生,仍應繼續通緝,而其通緝之根據,以及歸案
後之資料,均有賴原執行感化教育機關提供。因而對於脫逃三年以上下落
不明之學生,自不宜予以除名,其有關資料,亦應由原執行機關妥為保管
。至於如何整理名籍一節,則屬於各該執行機關行政上之問題。
全文內容:查脫逃三年以上下落不明之學生,依刑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不因久未執
          行而免予繼續執行,僅以將來緝獲歸案後,是否繼續執行,應得法院之許
          可為條件。故對於是類學生,仍應繼續通緝,而其通緝之根據,以及歸案
          後之資料,均有賴原執行感化教育機關提供。因而對於脫逃三年以上下落
          不明之學生,自不宜予以除名,其有關資料,亦應由原執行機關妥為保管
          。至於如何整理名籍一節,則屬於各該執行機關行政上之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