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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3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刑(五)字第 32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6 月 07 日
要  旨:
按保安處分之性質與刑罰不同,依法原不生相抵之問題,保安處分之期間
,應自送至保安處分之處所執行時,開始起算。少年犯於裁定感化教育處
分後,不論確定與否,未送輔育院執行而暫留監所期間,仍不得與感化教
育時間相折抵。惟暫留監所如係檢察官指揮送執行時,待送執行機關前所
收容者,則依本部五十四年令刑 (二) 字第七四五四號令釋示,其收容日
數得與感化教育期間相折抵。
全文內容:按保安處分之性質與刑罰不同,依法原不生相抵之問題,保安處分之期間
          ,應自送至保安處分之處所執行時,開始起算。少年犯於裁定感化教育處
          分後,不論確定與否,未送輔育院執行而暫留監所期間,仍不得與感化教
          育時間相折抵。惟暫留監所如係檢察官指揮送執行時,待送執行機關前所
          收容者,則依本部五十四年令刑 (二) 字第七四五四號令釋示,其收容日
          數得與感化教育期間相折抵。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9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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