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所定自幼撫養為子女,依司法院三十二年院
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如收養人確有收養他人未滿
七歲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之意思,而養育在家已有相當期間者,依該條規
定,自無訂立書面之必要。本件林○喜自四歲即由林邱○撫養迄今有三十
年之久,則其收養關係應認為業經合法成立,依上開說明,自無另作書面
之必要。該林○喜,既持憑法院認證書及親屬證明書等件,申請收養登記
,自應准許,但其生父既為養母之夫,林○喜自幼既冠生父之姓,似無改
從養母姓氏之必要。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所定自幼撫養為子女,依司法院三十二年院
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如收養人確有收養他人未滿
七歲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之意思,而養育在家已有相當期間者,依該條規
定,自無訂立書面之必要。本件林○喜自四歲即由林邱○撫養迄今有三十
年之久,則其收養關係應認為業經合法成立,依上開說明,自無另作書面
之必要。該林○喜,既持憑法院認證書及親屬證明書等件,申請收養登記
,自應准許,但其生父既為養母之夫,林○喜自幼既冠生父之姓,似無改
從養母姓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