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
二條第九款所謂生死不明之情形不同,即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理由」,最
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著有判例。本件僑胞陳伯高等以其配偶
身陷大陸多年,生死不明,請求離婚,即難認為有據。又請求離婚亦須向
法院為之。惟陳伯高等之配偶如確已死亡,其原來之婚姻關係即不存續,
彼等如再行結婚,並不生重婚之問題。
全文內容:查「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
二條第九款所謂生死不明之情形不同,即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理由」,最
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著有判例。本件僑胞陳伯高等以其配偶
身陷大陸多年,生死不明,請求離婚,即難認為有據。又請求離婚亦須向
法院為之。惟陳伯高等之配偶如確已死亡,其原來之婚姻關係即不存續,
彼等如再行結婚,並不生重婚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