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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民字第 31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本件白黛芬與張廣德結婚後,又與陳振球重婚,雖張廣德與白黛芬間婚姻
關係經最高法院判決仍屬存續中,而陳振球與白黛芬間婚姻關係並非當然
無效,則張廣德未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陳振球與白
黛芬之婚姻關係以前,自不得申請辦理白黛芬為其配登證記。至於陳懷湘
是否為張廣德或陳振球之親生子,須視白黛芬與張廣德間婚姻關係,抑白
黛芬與陳振球間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定之。
全文內容:本件白黛芬與張廣德結婚後,又與陳振球重婚,雖張廣德與白黛芬間婚姻
          關係經最高法院判決仍屬存續中,而陳振球與白黛芬間婚姻關係並非當然
          無效,則張廣德未依民法第九九二條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陳振球與白黛芬
          之婚姻關係以前,自不得申請辦理白黛芬為其配偶登記。至陳懷湘是否為
          張廣德或陳振球之親生子,須視白黛芬與張廣德間婚姻關係,抑白黛芬與
          陳振球間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