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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民字第 27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丁終止收養關係,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四九
號解釋所示,自應得其本生父母甲與乙之同意,今僅由乙單獨代丙與丁終
止收養關係,而未得甲之同意,似難認其終止收養關係為有效成立。
全文內容: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丁終止收養關係,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四九
          號解釋所示,自應得其本生父母甲與乙之同意,今僅由乙單獨代丙與丁終
          止收養關係,而未得甲之同意,似難認其終止收養關係為有效成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