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丁終止收養關係,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四九 號解釋所示,自應得其本生父母甲與乙之同意,今僅由乙單獨代丙與丁終 止收養關係,而未得甲之同意,似難認其終止收養關係為有效成立。
全文內容: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丁終止收養關係,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四九 號解釋所示,自應得其本生父母甲與乙之同意,今僅由乙單獨代丙與丁終 止收養關係,而未得甲之同意,似難認其終止收養關係為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