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宣告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依刑法第九
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正,現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規定,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移付執行。近查各法
院檢察官,對於此類經過三年猶未執行保安處分之少年犯,間有於緝獲後
未能確實適用上述規定辦理,而於警局緝獲解到後,逕行移送少年輔育院
執行原已諭知之感化教育處分,殊有未合。因而少年輔育院收容之學生有
年已達二十六、七歲者,是否妥適顯不無斟酌之處,殊嫌未妥,嗣後遇有
此類緝獲之少年犯,非依上述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後,不得逕行送移
執行。
全文內容: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宣告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依刑法第九
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正,現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規定,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移付執行。近查各法
院檢察官,對於此類經過三年猶未執行保安處分之少年犯,間有於緝獲後
未能確實適用上述規定辦理,而於警局緝獲解到後,逕行移送少年輔育院
執行原已諭知之感化教育處分,殊有未合。因而少年輔育院收容之學生有
年已達二十六、七歲者,是否妥適顯不無斟酌之處,殊嫌未妥,嗣後遇有
此類緝獲之少年犯,非依上述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後,不得逕行送移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