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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令刑(五)字第 33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宣告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依刑法第九
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正,現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規定,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移付執行。近查各法
院檢察官,對於此類經過三年猶未執行保安處分之少年犯,間有於緝獲後
未能確實適用上述規定辦理,而於警局緝獲解到後,逕行移送少年輔育院
執行原已諭知之感化教育處分,殊有未合。因而少年輔育院收容之學生有
年已達二十六、七歲者,是否妥適顯不無斟酌之處,殊嫌未妥,嗣後遇有
此類緝獲之少年犯,非依上述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後,不得逕行送移
執行。
全文內容: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宣告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依刑法第九
          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正,現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規定,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移付執行。近查各法
          院檢察官,對於此類經過三年猶未執行保安處分之少年犯,間有於緝獲後
          未能確實適用上述規定辦理,而於警局緝獲解到後,逕行移送少年輔育院
          執行原已諭知之感化教育處分,殊有未合。因而少年輔育院收容之學生有
          年已達二十六、七歲者,是否妥適顯不無斟酌之處,殊嫌未妥,嗣後遇有
          此類緝獲之少年犯,非依上述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後,不得逕行送移
          執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0、163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