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處執行某甲保安處分一案,該處所擬意見尚無不合。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一 據台灣花蓮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五十五年九月八日花檢隆執乙字第八
八五五號呈:「一 本處受理五十五年度執字第八六二號竊盜執行一
案,被告某甲所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并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亟待執行。二 查該受刑人甲另因竊盜罪經本處於本年八
月二十四日解送桃園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在案。 (該案係再審案
件,犯罪時尚未滿十八歲) ,惟該受刑人現已二十一歲,感化教育似
無執行必要,僅執行強制工作,即可達保安處分之目的。三 是否有
當,恭請鑒核示遵」。
二 查各種保安處分之方法雖殊,目的則一,有數保安處分之宣告時,如
屬同種,執行其一,如屬異種而其性質上不能併存時,則將其中最適
當者擇一執行即可,業奉 鈞部五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 50.令刑 (
五) 字第六七二四號令知有案,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先後被宣告感
化教育及強制工作兩種保安處分,依上開令示,僅執行其中之一即可
,照該被告現年已二十一歲,似以執行強制工作為宜,關於其感化教
育之執行,擬予停止。
全文內容:查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處執行某甲保安處分一案,該處所擬意見尚無不合。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一 據台灣花蓮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五十五年九月八日花檢隆執乙字第八
八五五號呈:「一 本處受理五十五年度執字第八六二號竊盜執行一
案,被告某甲所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并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亟待執行。二 查該受刑人甲另因竊盜罪經本處於本年八
月二十四日解送桃園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在案。 (該案係再審案
件,犯罪時尚未滿十八歲) ,惟該受刑人現已二十一歲,感化教育似
無執行必要,僅執行強制工作,即可達保安處分之目的。三 是否有
當,恭請鑒核示遵」。
二 查各種保安處分之方法雖殊,目的則一,有數保安處分之宣告時,如
屬同種,執行其一,如屬異種而其性質上不能併存時,則將其中最適
當者擇一執行即可,業奉 鈞部五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 50.令刑 (
五) 字第六七二四號令知有案,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先後被宣告感
化教育及強制工作兩種保安處分,依上開令示,僅執行其中之一即可
,照該被告現年已二十一歲,似以執行強制工作為宜,關於其感化教
育之執行,擬予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