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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3:2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令刑(二)字第 55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9 月 19 日
要  旨:
查刑法之脫逃罪,在本質上係屬破壞公之拘禁力之犯罪,依刑法第一六一
條之規定,苟係被「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有脫逃之行為,即與構成犯罪
之要件相當。違警罰法雖為行政法而非刑法,但依該法之規定而為逮捕或
拘禁之人犯而有脫逃者,仍不失為破壞公之拘禁力。故警察機關依違警罰
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係依法定程序處理之違警犯,若有脫逃之情事,
即係依法逮捕拘禁而脫逃,得依刑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處罰。
全文內容:查刑法之脫逃罪,在本質上係屬破壞公之拘禁力之犯罪,依刑法第一六一
          條之規定,苟係被「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有脫逃之行為,即與構成犯罪
          之要件相當。違警罰法雖為行政法而非刑法,但依該法之規定而為逮捕或
          拘禁之人犯而有脫逃者,仍不失為破壞公之拘禁力。故警察機關依違警罰
          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係依法定程序處理之違警犯,若有脫逃之情事,
          即係依法逮捕拘禁而脫逃,得依刑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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