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
行時停止其進行。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又為憲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則對於立法委員刑罰之執行,在立法院許可
前,既不得逕行逮捕或拘禁,即屬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執行,其行刑權
時效既具有法定停止原因,在此一期間自應停止進行。惟仍應注意刑法第
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
行時停止其進行。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又為憲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則對於立法委員刑罰之執行,在立法院許可
前,既不得逕行逮捕或拘禁,即屬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執行,其行刑權
時效既具有法定停止原因,在此一期間自應停止進行。惟仍應注意刑法第
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