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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3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令刑(二)字第 1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1 月 13 日
要  旨:
查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
行時停止其進行。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又為憲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則對於立法委員刑罰之執行,在立法院許可
前,既不得逕行逮捕或拘禁,即屬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執行,其行刑權
時效既具有法定停止原因,在此一期間自應停止進行。惟仍應注意刑法第
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
          行時停止其進行。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又為憲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則對於立法委員刑罰之執行,在立法院許可
          前,既不得逕行逮捕或拘禁,即屬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執行,其行刑權
          時效既具有法定停止原因,在此一期間自應停止進行。惟仍應注意刑法第
          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8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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