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刑(五)字第 73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第一則
關於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判處感化教育,脫逃逾三年
以上緝獲歸案後,是否適用刑法第九十九條之問題。按該條例為適應特殊
情形及特殊環境而制定之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惟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同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著有明文。查刑
法第九十九條,雖列舉適用之範圍為同法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保安
處分,惟揆諸該條例之內容,復為刑法總則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中,感化教
育處分與強制工作處分之補充,兩者性質,基本上原無不同。參酌該條例
法意以及刑法第九十九條僅規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保安處分經過三
非得許可不得執行,而未規定依刑法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一條宣告之保安
年處分,經過三年非得許可不得執行,是依該條例宣告之保安處分,應認
為仍有刑法第九十九條之適用。

第二則
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受保安處之宣告,執行中脫逃逾三
年以上,未緝獲歸案者暫不便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本部本年七月二十三日刑 (五) 字第四四七一號函釋復在案。故緝獲歸案
後,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規定辦理。至於除名與否,原屬行政
問題,惟查保安處分無消滅時效之規定,其處分不因時間之經過而消滅,
且其另犯之逃脫罪尚待追訴,故對於未緝獲歸案者,自應依法繼續追緝,
不宜為除名之請求。
第一則
全文內容:關於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判處感化教育,脫逃逾三年
          以上緝獲歸案後,是否適用刑法第九十九條之問題。按該條例為適應特殊
          情形及特殊環境而制定之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惟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同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著有明文。查刑
          法第九十九條,雖列舉適用之範圍為同法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保安
          處分,惟揆諸該條例之內容,復為刑法總則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中,感化教
          育處分與強制工作處分之補充,兩者性質,基本上原無不同。參酌該條例
          法意以及刑法第九十九條僅規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保安處分經過三
          非得許可不得執行,而未規定依刑法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一條宣告之保安
          年處分,經過三年非得許可不得執行,是依該條例宣告之保安處分,應認
          為仍有刑法第九十九條之適用。
第二則
全文內容: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受保安處之宣告,執行中脫逃逾三
          年以上,未緝獲歸案者暫不便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本部本年七月二十三日刑 (五) 字第四四七一號函釋復在案。故緝獲歸案
          後,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規定辦理。至於除名與否,原屬行政
          問題,惟查保安處分無消滅時效之規定,其處分不因時間之經過而消滅,
          且其另犯之逃脫罪尚待追訴,故對於未緝獲歸案者,自應依法繼續追緝,
          不宜為除名之請求。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99、163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