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供犯罪使用之物,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 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明定。對於沒收供犯罪使用之破壞盜水工具, 因法律並無特別之規定,自應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
全文內容:查供犯罪使用之物,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 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明定。對於沒收供犯罪使用之破壞盜水工具, 因法律並無特別之規定,自應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