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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刑(二)字第 34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6 月 11 日
要  旨:
查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所謂「圖利」係指為自己或第三人或國庫,圖謀
不法之利益而言。本件胡某等虛報工資,用以購買茶點、汽水、香煙招待
來賓之行為,其接受招待之來賓,既非第三人之私人,且其接受招待亦難
認係不法之利益,不過為該機關省卻一部招待費用而已,可認為係「圖利
公庫」之行為。至其利用虛報之工資購買電扇、鬧鐘等物,既係置於員工
機房工地等處使用,受惠者非胡某等,亦非第三人之私人,況原物迄仍置
工地以供公用,似亦係減少公庫支出,圖利公庫之行為。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所謂「圖利」係指為自己或第三人或國庫,圖謀
          不法之利益而言。本件胡某等虛報工資,用以購買茶點、汽水、香煙招待
          來賓之行為,其接受招待之來賓,既非第三人之私人,且其接受招待亦難
          認係不法之利益,不過為該機關省卻一部招待費用而已,可認為係「圖利
          公庫」之行為。至其利用虛報之工資購買電扇、鬧鐘等物,既係置於員工
          機房工地等處使用,受惠者非胡某等,亦非第三人之私人,況原物迄仍置
          工地以供公用,似亦係減少公庫支出,圖利公庫之行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