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繼承人尚未成年不得自行拋棄其繼承權,未成年人成年後如仍欲拋棄
繼承,除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於繼承開始後二個月內為之者外,不發生拋棄之效力,但得依同法第
四百零六條以下關於贈與之規定辦理。
二 查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依法第一千零八
十八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其父母非為該子女
之利益不得拋棄,至於在如何情形下始認為子女之利益,應就具體之
客觀事實定之。
三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權,除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於知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
為之外,並應附具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及其拋棄行為對於該繼承
人有利益之證明文件,父母亦得以自己之名義代其未成年子女拋棄繼
承,但應注意上揭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
全文內容:一 繼承人尚未成年不得自行拋棄其繼承權,未成年人成年後如仍欲拋棄
繼承,除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於
繼承開始後二個月內為之者外,不發生拋棄之效力,但得依同法第四
百零六條以下關於贈與之規定辦理。
二 查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依民法第一千零
八十八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其父母非為該子
女之利益不得拋棄,至於在如何情形下始認為子女之利益,應就具體
之客觀事實定之。
三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權,除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於知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
為之外,並應附具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及其拋棄行為對於該繼承
人有利益之證明文件,父母亦得以自己之名義代其未成年子女拋棄繼
承,但應注意上揭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