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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民字第 38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6 月 25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後段規定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養父母
死亡後能否再為他人收養,法律雖無明文規定,多數學者均採消極說,則
養父母之一方死亡後養子女與故養親一方之收養關係不能視為當然終止,
在尚未終止收養之前,依首揭法律規定不得再為他人所收養,縱該他人為
生存養親之後配偶亦然 (參照胡長清著中國民法親屬論第二四八頁,戴炎
輝著中國親屬法第二六六頁,陳棋炎著民法親屬第二四一頁) 。至於終止
收養關係依法律規定祗有兩種方式,一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由雙方
同意終止之,一為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定以訴之方法為之,如當事人
之一方已死亡其雙方收養關係已無法終止之。本件養母劉許○華以其養女
唐○珠之法定代理人之地位辦理終止其與已故養父唐子俠 (亦是劉許○華
之已故前夫) 間之收養關係,違反民法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自屬不合,
台北地方法院公證書論列各點雖兼顧情理,究屬於法無據,從而唐○俠與
唐○珠間之養父女關係尚未合法終止,依上開說明唐○珠不得再為他人收
養,其養母之後夫劉○矩申請辦理唐○珠收養登記乙節,自不應准許。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後段規定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養父母
          死亡後能否再為他人收養,法律雖無明文規定,多數學者均採消極說,則
          養父母之一方死亡後養子女與故養親一方之收養關係不能視為當然終止,
          在尚未終止收養之前,依首揭法律規定不得再為他人所收養,縱該他人為
          生存養親之後配偶亦然 (參照胡長清著中國民法親屬論第二四八頁,戴炎
          輝著中國親屬法第二六六頁,陳棋炎著民法親屬第二四一頁) 。至於終止
          收養關係依法律規定祗有兩種方式,一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由雙方
          同意終止之,一為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定以訴之方法為之,如當事人
          之一方已死亡其雙方收養關係已無法終止之。本件養母劉許○華以其養女
          唐○珠之法定代理人之地位辦理終止其與已故養父唐子俠 (亦是劉許○華
          之已故前夫) 間之收養關係,違反民法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自屬不合,
          台北地方法院公證書論列各點雖兼顧情理,究屬於法無據,從而唐○俠與
          唐○珠間之養父女關係尚未合法終止,依上開說明唐○珠不得再為他人收
          養,其養母之後夫劉○矩申請辦理唐○珠收養登記乙節,自不應准許。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273-2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