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被繼承人死亡前所欠之稅款,係公法上之義務,僅及於一身為原則,不在
繼承之列,欠稅人死亡後,如遺有財產,依財務案件處理法第卅七條之規
定,法院自應對其遺產為強制執行,如無遺產,則不得就繼承人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餘地。
全文內容:被繼承人死亡前所欠之稅款,係公法上之義務,僅及於一身為原則,不在
繼承之列,欠稅人死亡後,如遺有財產,依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卅七條之
規定,法院自應對其遺產為強制執行,如無遺產,則不得就繼承人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無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