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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民字第 37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6 月 22 日
要  旨:
被繼承人死亡前所欠之稅款,係公法上之義務,僅及於一身為原則,不在
繼承之列,欠稅人死亡後,如遺有財產,依財務案件處理法第卅七條之規
定,法院自應對其遺產為強制執行,如無遺產,則不得就繼承人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餘地。
全文內容:被繼承人死亡前所欠之稅款,係公法上之義務,僅及於一身為原則,不在
          繼承之列,欠稅人死亡後,如遺有財產,依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卅七條之
          規定,法院自應對其遺產為強制執行,如無遺產,則不得就繼承人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無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餘地。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9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