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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令刑(二)字第 70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12 月 02 日
要  旨:
查法院向職訓總隊借提審理人犯,借提羈押期間可否折抵該案刑期一節,
其中「該案」兩字,如係指因另犯他案被借措羈押之情形而言,該他案經
審判結果又為罪之判決,則依刑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自屬裁判確定前之羈
押,應可折抵該他案刑期,惟其被借提羈押期間,不能再算入原案保安處
分之執行期間,以免重覆折抵,次查竊盜犯判決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之
人犯判決確定後至憲兵隊解送職訓總隊前,所押期間可否折抵該案刑期」
一案,如非在途期間應予折抵。
全文內容:查法院向職訓總隊借提審理人犯,借提羈押期間可否折抵該案刑期一節,
          其中「該案」兩字,如係指因另犯他案被借措羈押之情形而言,該他案經
          審判結果又為罪之判決,則依刑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自屬裁判確定前之羈
          押,應可折抵該他案刑期,惟其被借提羈押期間,不能再算入原案保安處
          分之執行期間,以免重覆折抵,次查竊盜犯判決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之
          人犯判決確定後至憲兵隊解送職訓總隊前,所押期間可否折抵該案刑期」
          一案,如非在途期間應予折抵。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