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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令刑(二)字第 29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5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受保安處分之宣告者,於執行中脫逃,經過三年以後,被捕歸案,應
如何執行之問題,依刑法第九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
正) 之規定,執行機關似可報請該管檢察官處理,非經檢察官審核認有執
行必要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不得再予執行。
全文內容:關於受保安處分之宣告者,於執行中脫逃,經過三年以後,被捕歸案,應
          如何執行之問題,依刑法第九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
          正) 之規定,執行機關似可報請該管檢察官處理,非經檢察官審核認有執
          行必要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不得再予執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