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受保安處分之宣告者,於執行中脫逃,經過三年以後,被捕歸案,應
如何執行之問題,依刑法第九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
正) 之規定,執行機關似可報請該管檢察官處理,非經檢察官審核認有執
行必要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不得再予執行。
全文內容:關於受保安處分之宣告者,於執行中脫逃,經過三年以後,被捕歸案,應
如何執行之問題,依刑法第九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
正) 之規定,執行機關似可報請該管檢察官處理,非經檢察官審核認有執
行必要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不得再予執行。